近日,
《南昌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
旨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有效释放场所资源,规范经营主体登记,
降低创业投资成本,激发经营主体活力。
据悉,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管理办法》规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经营主体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提交不动产权证和租赁合同。
我市允许将住宅登记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但不得经营法律法规禁止使用住宅的行业和项目。住宅经营项目实行负面清单动态管理,由登记机关商相关部门汇总,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违反负面清单要求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不得登记为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此外,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在此基础上,我市明确,能有效划分区间、能实际满足多家经营主体同时使用,且不属于住宅的,可登记为多个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经营主体孵化器、创客空间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按规定为多个经营主体提供住所(经营场所)。
《管理办法》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洪府厅发〔2014〕131号)同时废止。


赣公网安备36010802000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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