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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刘丽)

来源:  发布日期: 2026-04-24  访问量: 

洪红市监罚催〔2026〕1号

刘丽:

本局于2025年10月1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红市监罚决〔2025〕11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人民币80058元。2、缴纳因逾期不缴纳罚款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人民币80058元。合计人民币16011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罗贤琦  联系电话:0791-86399882

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丽景路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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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