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系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工作任务,统筹“电动自行车专项执法”和“铁拳”行动之间的协调联动,全面加强我市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5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某车行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执法人员现场对10种涉案型号的593辆电动自行车实施了扣押措施并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10种型号的电动自行车按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判定,包括鞍座长度在内的部分尺寸限值项目均不符合标准要求。因其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为506611元,涉嫌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已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2.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云谱区某摩托车行经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30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云谱区某摩托车行经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7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4日,执法人员在对青云谱区某摩托车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5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的鞍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便于销售,在出厂原车基础上改装了鞍座,造成鞍座长度与出厂合格证参数不一致,产品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3.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云谱区某电动车警民路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3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云谱区某电动车警民路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青云谱区某电动车警民路店进行专项检查,发现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鞍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迎合消费需求,在出厂原车基础上改装了鞍座,造成鞍座长度与出厂合格证参数不一致,产品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管局查处湾里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16日,南昌市湾里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湾里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湾里某电动车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行涉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当事人店内在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与随车附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示的图片不一致,加装了车尾后壳、未安装坐垫、电池、脚踏,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要求。经查,当事人将上述电动自行车加、改装鞍座后再进行销售,存在非法改装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高新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案
2024年8月16日,南昌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高新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罚款6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6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5辆加装后座的电动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了更好地销售电动自行车,在标准外形原基础上尾部加装后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开区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8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经开区某电动自行车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罚款1353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经开区某电动自行车店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某品牌7辆电动自行车改装了坐垫,加装了靠背和尾箱。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改变了车身外观,与产品出厂合格证不一致,产品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7.新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建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2日,新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建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995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3日,新建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店销售7辆加装后座的电动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了更好地销售电动自行车,在符合标准外形原基础上尾部加装后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8.新建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建区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1月12日,新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建区某电动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处新建区某电动车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2辆加装后座的电动车。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为了更好地销售电动自行车,在原基础上加装了后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9.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进贤县文港某摩托车行销售非法加装座位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13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进贤县文港某摩托车行销售非法加装座位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罚款2516.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进贤县文港某摩托车行进行专项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某品牌3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座位。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改变了车身外观,与产品出厂合格证不一致,产品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10.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进贤县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2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进贤县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罚款2997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30日,进贤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进贤县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被判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共销售2辆不合格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文及附件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及摘选)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