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相关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青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历年超期未申报定期检验设备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存在使用单位注销、倒闭、迁移、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变更手续的情况,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有关规定。我局现将此类设备予以公示注销。如对下述列表中注销设备有异议的单位,请于2024年12月3日前到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设科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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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