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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非法交易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 2026-01-27  访问量: 

全市各类经营主体、广大消费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二、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捕鸟网、电击装置、猎夹、地笼等)发布广告。禁止门店招牌、菜谱以及商业宣传广告中出现“野味”“野生”“猎捕”等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内容。

三、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四、禁止食用或者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依法禁止食用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五、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制作的食品。

请全市各相关经营单位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严格遵守上述规定。欢迎广大市民做好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请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将核查处理举报线索并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稿源:市场规范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