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医保制度持续优化,为广大患者购买药品提供了极大便利。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这一便利,变相回收患者享受医保报销后所购药品,再次销售,形成了所谓的“回流药”。
什么是“回流药”
“回流药”是指参保人利用医疗保障待遇等政策从医院或药店购买药品,然后加价销售给非法回收人,再次销售给诊所、药店等,而后销售给顾客的药品。
“回流药”的危害
药品是治病救命的特殊商品,必须具备安全性和有效性。“回流药”在经过“不合理开药—转卖药品—非法回收—转售—再次销售”犯罪链的过程中,脱离了储存必要的温湿度控制,难以有效保证药品质量,甚至可能被不法分子在回收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给群众用药带来极大安全隐患。
参与购销“回流药”有什么后果
购销“回流药”各环节涉及的参保人、收药人、售药人、医药机构等共同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严重威胁群众用药安全。
在药品监管领域,药品法律法规对药品经营资质和购进渠道进行了命令性和禁止性规定,即严禁“无证经营药品”和“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第一百一十五条明确了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了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指出:“明知系利用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进而非法收购、销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医保基金是患者的“看病钱”“救命钱”,分分厘厘都不应该被浪费;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更加马虎不得。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误导,非法套取转卖医保药品;同时,相关从业人员也要警醒,切勿倒卖回流药,销售假劣药,务必守住群众用药安全底线,时刻牢记不可逾越法律红线。
稿源:药化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