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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奖励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 2018-11-01  访问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发人民群众参与反邪教斗争的积极性,大打反邪教人民战争,及时消除各类邪教的危害,结合我市近年来实施反邪教有奖举报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邪教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它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歪理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第三条此办法适用于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

第二章举报范围和奖励标准

第四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邪教组织的乡镇级、县区级、地市级的组织者、策划者、串联者等重要骨干,分别奖励举报人800元、1500元、2000元。

第五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邪教传单、标语、报纸、书籍、期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横幅、条幅、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等制作窝点和人员,奖励举报人1000-2000元。

第六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企图或正在干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宗教场所、公共场所秩序等滋事活动的邪教人员,奖励举报人1000-2000元。

第七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邪教人员拉人头、发展成员,奖励举报人1500元。

第八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公共场所宣扬邪教,张贴、散发反宣单,悬挂反宣横幅,使用人民币、伪基站、黑广播、无人机、移动热点、空飘气球等载体宣扬邪教,使用电话、短信、微信、微博、QQ等手段宣扬邪教的人员,奖励举报人1000-2000元。

第九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破坏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插播广播电视的邪教人员和其他参与人员,奖励举报人2000元。

第十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非法安装电视接收器接收邪教反动节目,使用翻墙软件非法浏览邪教网站等活动的邪教人员和其他参与人员,奖励举报人800元。

第十一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邪教人员,奖励举报人2000元。

第十二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邮寄、私藏邪教资料和物品的邪教人员和其他参与人员,奖励举报人1000元。

第十三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邪教人员破坏反邪教宣传设施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

第十四条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从事其他现行违法活动的邪教人员,奖励举报人1000元以上。

第十五条收缴、清除并上交邪教的反宣品、资料和物品(如宣传横幅、宣传单、光盘、书籍、印有邪教反宣内容的人民币等),每份奖励10-20元,一年内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发现并清除大型反宣横幅、标语、涂鸦等,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

第十六条为公安机关悬赏的重大邪教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和帮助的,依照悬赏公告奖励的同时,再依据本《办法》实施奖励。

第三章受理程序

第十七条对邪教现行活动、活动窝点和重要骨干的举报,先拍照取证,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或向各级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以下简称防范办)、凯风南昌微信公众平台、南昌反邪教微博举报,也可以直接到公安机关举报,留下姓名、联系电话,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结案后,应主动开具证明并附对涉案人员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移交到所在县(区)防范办。

第十九条收到的邪教反动宣传品(对喷涂在物体上的应拍照取证,并拨打“110”报警),直接交所在乡镇(街道)综治办或县区防范办,留下姓名、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各县区防范办提出奖励申请,并附公安机关证明、处罚法律文书等相关资料,报市防范办审批。市防范办每季度核发一次奖金。对第十四条之规定,举报人收缴的实物,各县(区)防范办直接核定奖金,预先支付,并对收缴的实物妥善管理,建立台账,按规定统一上交或销毁。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为获得奖金私自制作邪教资料的,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举报奖金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二十二条各级防范办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任何身份信息。

第二十三条受理举报工作人员不遵守工作纪律、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多人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给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奖励对象不适合各级防范办工作人员,公安、国家安全机关专职反邪教人员。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南昌市防范办负责解释,各县区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