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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南昌正茂实业有限公司等80户企业的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来源:  发布日期: 2024-04-09  访问量: 

南昌正茂实业有限公司等80户企业 (名单附后)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未缴纳社会保险,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 (经营场所) 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4122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本公告送达之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张菁 吴洲

联系电话:0791-88560127

附件:拟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 (80户)

(本文及附件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及摘选)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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