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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日期: 2023-05-12  访问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关于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决策部署,南昌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餐饮浪费突出问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采取有力措施,整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执法稽查三科查处“红谷滩新区客满人家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红谷滩新区客满人家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大厅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高新分局查处“南昌高新区之江文化艺术学校食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7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南昌高新区之江文化艺术学校食堂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餐厨垃圾桶内有明显较多学生未食用完的米饭果蔬,且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经开分局查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味厨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味厨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店内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按需适量点餐,经营场所内有3桌就餐后的圆桌上剩余大量的食物,且店内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青山湖分局查处“江西世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2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世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给消费者的纸质点菜单未标识反食品浪费的提示说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红谷滩分局查处“红谷滩区柒捌伍贰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4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红谷滩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红谷滩区柒捌伍贰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垃圾桶内倒有较多剩余粮食,且经营场所大厅内未张贴反对食品浪费的标识、标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青云谱分局查处“南昌市青云谱区陶三胖地锅鸡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4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青云谱分局执法人员对南昌市青云谱区陶三胖地锅鸡餐馆开展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