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市监食流罚决字〔2022〕4号
当事人:江西零欧贸易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96BD73H
法定代表人:宋从长
经营场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创新二路艾溪村工业园雅言人文化教育创意产业园3,4号楼一层
2022年5月18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C0122-240110037》,检验报告显示,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委托抽检当事人销售的早餐包(生产日期:2021-4-10,规格:散装称重,标称生产企业:南昌回头乐食品有限公司),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为:菌落总数,CFU/g,n=5,c=2,m=10⁴,M=10⁵,实测值为:2.6×10⁵;9.0×10⁵;9.8×10⁵; 2.5×10⁵;2.2×10⁵)。2022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附检验报告No:GC0122-240110037)送达当事人,并进行了现场检查。
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7月28日对当事人授权委托者高笑笑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初步审查,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上述早餐包为南昌市欧美实业有限公司通过在当事人销售场所设置联营柜台,以当事人名义对外销售,当事人按照合作协议提取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经营利润,上述早餐包销售价格为9.8元/斤,共销售5斤(1箱),销售金额49元。上述早餐包经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南昌市欧美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能提供进货单、食品合格证明,且南昌市欧美实业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仅有预包装食品销售,未有散装食品销售。当事人未完全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GC0122-240110037》和抽样单各1份以及当事人代表高笑笑签收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早餐包(生产日期:2021-4-10,规格:散装称重,标称生产企业:南昌回头乐食品有限公司)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高笑笑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与南昌市欧美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复印件1份、南昌市欧美实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魏维新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与南昌市欧美实业有限公司合作销售上述早餐包5斤、销售价格9.8元/斤、销售金额49元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南昌市欧美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及高笑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召回公告张贴照片等材料和高笑笑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材料;
6、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打印件及法人宋从长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高笑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高笑笑配合调查的事实。
由于当事人授权委托人高笑笑已离职,2022年8月11日,本局赴当事人注册经营场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洪市监食流罚告字〔2022〕04号),当事人注册经营场所已关门停业。2022年8月11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通过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刊登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2022年9月30日提出《申辩意见书》,但未提供新的法定减轻、从轻处罚事由,我局研究后未予采纳。
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我局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相关参照执行标准;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从轻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9元;3、处以罚款50000元;罚没款共计50049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至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江西、江西农商)的任一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罚没款,或者登录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