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龙飞:
本局于 2022年8月10日依法对你(身份证号:3601241982****001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处罚〔2022〕10006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内容是:
你无照生产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整。
你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向社会公告单位和产品名称,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医用防护服1800套(800套已热封,1000套未热封)、医用鞋套150双;
2.没收用于违法生产一次性医用防护服的热封机6台、锁边机14台、平车机5台;
3.处以货值金额20倍,680000元罚款;
以上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690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科军 联系电话:13807912418
联系地址: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昌市红谷滩区丽景路666号)
附件:《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处罚〔2022〕10006号)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