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市监稽红处履告字〔2022〕1001号
南昌虔韵餐饮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1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红处字〔2021〕100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元整(170元);2、罚款人民币捌万玖仟元整(89000元);3、因到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人民币捌万玖仟元整(89000元),上述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壹拾柒万捌仟壹佰柒拾元整(17817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晨、熊星蕊 联系电话:0791-87368832
附件: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南昌虔韵餐饮有限公司)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