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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辰禄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处字〔2021〕2207号)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4-29  访问量: 

江西辰禄贸易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2年4月29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处罚〔2021〕2207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江西辰禄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吴*梅(身份证号码:360124********6366)及江西辰禄贸易有限公司(许可证号:赣洪市监进械经营许20200560号)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二、并处人民币八万陆仟元(86000元)罚款,上缴国库;三、直接责任人吴*梅 5年内不得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案情通报给原发证、备案部门作出相关处理。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至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江西、江西农商)的任一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罚没款,或者登录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蔡永红

联系电话:0791-87126369

联系地址: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丽景路666号


附件:《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处字〔2021〕2207号)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