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里区宇辉塑料制品厂:
本局于2022年4月20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湾处字〔2022〕1006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你(单位)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2021年本)第五编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止生产、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百分之六十九罚款人民币:482577.72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7001元。罚没款金额共计人民币:陆拾壹万玖仟伍佰柒拾捌元柒角贰分(619578.72元),上缴国库。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至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江西、江西农商)的任一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支付宝赣服通缴纳罚没款,或者登录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人:胡树德 联系电话:18870067391
联系地址:南昌市湾里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大楼334室
附件:《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洪市监稽湾处字〔2022〕1006号)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