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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书(南昌虔韵餐饮有限公司)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9-22  访问量: 

南昌虔韵餐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无证经营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柒拾元整(170元);2、罚款人民币捌万玖仟元整(8900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捌万玖仟壹佰柒拾元整(8917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 李晨          联系电话: 0791-87368832     

联系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慧谷创意产业园一期A座507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