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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监管规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6-30  访问量: 


关于明确“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

监管规则的通知

洪市监字2021131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规范新型行业(业态)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研究,现就明确我市“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监管规则通知如下:

一、许可资质

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售货商(以下简称“售货商”),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按照南昌市行政审批局和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有关经营许可监管的通知》(洪行审字2019〕100号)文件执行。

2、食品经营主体已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拟从事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当按程序在主体业态栏加注“含自动售货”字样。

3、鼓励本地食品生产企业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自身生产的食品,所在地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登记许可、制度建立、运营管理、售后维护等方面给予指导和提供便利。

二、日常监管

4、售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许可事项和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对售货商食品安全管理、自动售货设备运营、商品质量管理和纠纷解决、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等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自动售货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检查自动售货设备是否醒目标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12315投诉电话和监管代码,是否远离污染源,经营冷藏冷冻食品的,自动售货设备是否符合温度条件,经营常温保存食品的,自动售货设备所在环境温度是否适宜,及时依法处置自动售货设备相关的食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

三、监督抽检

6、自动售货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食品纳入监督抽检范畴,根据辖区自动售货设备分布情况相应计划抽检品类和数量,其中冷藏食品中微生物、现制饮品中食品添加剂等指标应当作为检验重点。

7、市场监管部门抽检自动售货设备销售的食品,应通知售货商人员到场协助完成抽样程序,售货商人员无法到场或拒绝到场的,可请见证人到场完成抽样,并留存抽样过程照片、影像资料等。

四、管辖权限

8、售货商和自动售货设备不在同一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的,由各自所在地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

9、售货商和自动售货设备不在同一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的,按照“谁先受理、谁处理”的原则处置食品投诉举报,对于共性问题或群体性投诉,可由售货商所在地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管部门处置或由市局指定管辖。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