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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6-30  访问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字〔20168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57号)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洪发〔2016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助力南昌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我市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用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存量资金收回、配合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三)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使用计划,包括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意见等,进行合规性审核,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报市政府批复;

(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归口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申请工作;

(二)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三)编制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安排,包括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意见等,报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

(四)负责组织和受理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评审、公示等工作;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五)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绩效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六)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江西)”中无被行政处罚信息;

(二)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并在我市工作、学习的个人。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升我市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以及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等相关工作的奖励、补助和项目管理费用。

第四章资金申请分配及标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奖励补助项目应结合专项资金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的特点,对于明确可考核的项目,采取“先实施后奖补”的方法进行。

第十条专项资金包括奖励和补助两种方式,支持的范围及标准:

(一)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用于授权发明专利、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登记、驰名商标和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

1.授权发明专利奖励:申请人自主研发获得国内(包括港澳,下同)发明专利授权的(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每个专利最高奖励不超过2万元。

2.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奖励对企业(第一专利权人)首次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20件、50件、1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奖励。

3.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奖励:对新取得国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商标专用权的注册登记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4.驰名商标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商标不重复奖励。

5.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对单个商标新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注册官费的80%予以奖励,每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知识产权运用:主要用于知识产权贯标、优势示范企业、专利奖、知识产权优势示范高校、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质押融资、投保专利保险、知识产权展位费等奖励或补助。

1.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补助:企业、高等学校等单位,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等国家标准认证,对通过认证的高校院所以及拥有自主研发的有效专利3件(含3件)以上或发明专利1件以上的企业,给予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补贴,每家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获得优势示范企业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经企业申请,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我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既获得国家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又获得江西省、南昌市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有效期为3年。

3.对获得专利奖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江西省专利奖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同一专利项目既获中国专利奖又获江西省专利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奖励。

4.对知识产权优势示范高校的奖励: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的示范高校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试点高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奖励: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的示范学校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试点学校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中小学校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引导经费奖励。

6.对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奖励: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和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为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7.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银行贷款,并按贷款合同还款还息的,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金额为已支付贷款利息(补贴时间最长为1年)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企业投保专利保险补助对获国家、省专利奖的专利和知识产权示范、优势、试点企业的专利,投保缴交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其他专利投保补贴标准为投保专利缴交保费的60%。同一单位每年获得补贴资金最高3万元。

9.对知识产权展位费的补助: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级知识产权类相关展会,对企业参展的净展位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不超过1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补助包括资金援助及智力援助。

1.资金援助:对申请人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和公证费等给予援助。对自然人的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法人的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智力援助:对提供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知识产权仲裁、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及分析论证等维权服务中产生的专家服务费用给予援助,每件智力援助案件单个专家援助服务费用不超过2万元,专家组处理的不超过5万元。

同一当事人一年内只享受一次专项资金补助,原则上申请资金援助不得同时申请智力援助。

(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行费:主要用于支撑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及针对南昌市中医药、电子信息和汽车制造等产业,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导航运营于一体,审查确权、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产业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经费根据使用情况据实核拨。

(五)知识产权管理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服务、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调研以及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强市建设等相关工作经费,按不超过专项资金的3%核拨。

第五章资金的下达使用

第十一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年初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复。

第十二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度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规定当年的支持范围、支持方式、支持标准、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所需提交材料、评审方法等具体事项,每年度可供申报的项目,以当年申报指南明确公布的项目范围为准。

第十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项目的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执行,授权专利奖励项目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常年受理申请,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每年分两批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其他知识产权奖励或补助项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受理一次,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除授权专利奖励、商标专项奖励(含地理标志、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驰名商标)项目以外的其他知识产权奖励或补助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安排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并提出项目评价意见;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合格的项目进行社会公示;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价情况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拨付计划,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结合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安排,及时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年度结存资金原则上不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如属跨年度实施项目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转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将不定期直接或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价。检查的重点是对项目经费在使用中的规范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体系。预算申请环节,要科学合理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将绩效目标作为预算申请的前置条件;预算执行环节,要认真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工作,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施“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年度预算执行终了,要认真组织实施单位自评,并在自评的基础上,按规定开展部门评价,将部门评价结果作为专项预算分配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同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财政抽查、复核及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凡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取消其3年内申报专项资金奖励、补助资格,并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相关规定收回已奖励、补助的专项资金。

代理机构协助申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各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发现有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补助资金的行为,可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3年内的申报专项资金奖励、补助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原《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洪科发计字〔201611号)、《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洪科字〔2016101号)、《南昌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洪财教〔20126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与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