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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21-06-30  访问量: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湾里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财行〔2021〕2号)精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项目的组织实施,根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项目重点资助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支持方式

第四条 项目的支持方式:分为奖励项目、补助项目两种。

第五条 奖励项目包括:授权发明专利奖励、专利奖奖励、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登记奖励、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驰名商标奖励、知识产权优势示范高校奖励、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奖励、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奖励等项目。补助项目包括:知识产权贯标补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投保专利保险补助、知识产权展位费补助、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补助、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行经费补助等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批

第六条 授权发明专利奖励项目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常年受理,申请单位或个人在专利授权公告日起六个月之内进行申报,逾期不补报。授权专利奖励项目每年分两批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及相关资料拨付资金。

第七条 企业累计拥有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奖励项目、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奖励项目、国家或省专利奖奖励项目、知识产权优势示范高校奖励项目、国家或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奖励项目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奖励项目的兑现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兑现政策内容、办理程序、申报要求等事项。

(二)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申请的奖励项目进行审核,提出奖励项目资金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审核后的奖励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五)实施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奖励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计划及相关资料拨付经费。

第八条 南昌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项目的评选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评选时间、办理程序、申报要求等事项。

(二)审核推荐: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三)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根据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申报条件及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四)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五)审核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家评审的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奖励项目资金意见。

(六)结果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审核后的奖励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七)实施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奖励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计划及相关资料拨付经费。

(八)申请我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企业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并指定一名高层管理人员分管知识产权工作。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形成正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建立了企业员工知识产权奖励和培训制度。

3.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强。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和分析,建立行业专利数据库。

4.知识产权量多质高。近三年专利申请的数量逐年提高,拥有有效专利达到20件或拥有有效发明专利达到5件;上一年度专利申请达到50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达到10件,且所有专利申请均已缴纳申请费用。

5.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有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

6.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格。

第九条 知识产权贯标补助项目、投保专利保险补助项目、知识产权展位费补助项目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项目公告,告知兑现政策内容、办理程序、申报时限和要求等事项。

(二)审核推荐: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三)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将经过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

(四)审核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申请的补助项目进行审核,提出补助项目资金意见。

(五)结果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审核后的补助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六)实施补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补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计划及相关资料拨付经费。

(七)知识产权贯标补助项目申请条件:

1.通过《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33251-2016)、《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

2.企业累计拥有3件以上有效专利或1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

(八)投保专利保险补助项目申请条件:

1.依法获得专利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企业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具备良好信用记录。

2.拥有并实际运营的自主专利权,专利权应取得1年以上。

3.投保的专利保险应为本年度投保,有效期尚存年限在3年以上,不存在纠纷。

(九)知识产权展位费补助项目申请条件:

1.依法获得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企业,并按规定依法在我市纳税。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具备良好信用记录。

2.参加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类相关展会。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项目公告,告知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的时间和要求。

(二)审核推荐: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三)提交申请:申请单位将经过审核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

(四)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五)项目立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家评审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立项名单。

(六)结果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项目立项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报市财政局。

(七)签订合同书:公示通过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八)经费拨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制定项目立项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计划及相关资料拨付经费。

(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请条件:

1.依法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的企业,注册资本金在50万元以上。

2.企业获得授权的无形资产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市场潜力较大,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经济效益良好。

3.企业经营期在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具备良好信用记录。

4.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有效期尚存年限在3年以上,不存在纠纷,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

第十一条 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登记奖励、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项目和驰名商标奖励项目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评选时间、办理程序、申报要求等事项。

(二)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条件及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奖励项目资金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审核后的奖励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并报市财政局。

(五)实施奖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奖励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计划及相关资料拨付经费。

(六)申请我市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注册登记奖励、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和驰名商标奖励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住所或者所指商品的产地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 商标必须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必须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

4. 奖励申请和资金使用者应为同一部门或单位。

5. 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级,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等不良记录。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补助项目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公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面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知申请时限、办理程序、申报要求等事项。

(二)提交申请:申请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提交援助资金申请材料

(三)专家评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审核审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申请的援助项目进行审核,提出援助项目资金意见。

(五)结果公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审核后的援助项目情况向社会公示。

(六)实施奖励:公示通过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援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市财政局根据计划及相关资料拨付经费。

(七)知识产权援助资金使用范围:

1.对涉外诉讼或在相关产业、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的费用补助。

2.对无能力支付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含代理费用)的本地区当事人的资金援助。

3.知识产权分析论证和预警课题经费。

4.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合作专家、合作单位及服务机构的劳务补助或相应服务费用。

5.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平台的运行及维护费用。

6.开展维权援助宣传、教育培训、调研等所需费用。

7.开展维权援助的其它开支。

(八)知识产权援助资金优先援助以下事项:

1.本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且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

2.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3.解决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4.解决南昌地区内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遇到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九)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补助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资金援助

1.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中,本地当事人胜诉且判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凭生效判决书,对其支付的法院案件受理费、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费、维权代理费和律师费予以不超过费用总金额20%的资助,其中自然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法人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因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在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中胜诉的本地企事业单位,凭生效判决书,每一案件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行经费补助项目按以下程序管理:

(一)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管理、专利导航与预警项目、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日常建设运行经费(政策兑现、业务支撑、后勤保障等)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挂职人才的相关补贴等。

(二)经费拨付:每年制定年度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当年知识产权综合运行经费,市财政局根据计划及相关资料按工作进度据实核拨经费至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三)管理监督: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行经费的使用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管。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办理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奖励或补助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市财政局拨付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给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人在接到项目资金拨款的正式通知后,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收款收据,收款收据具名的项目单位、项目名称、资助金额应与项目资金拨款的正式通知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人办理拨款手续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知为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拨款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主动放弃,不再补付。因申报单位(人)预留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导致无法办理拨款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相关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未来三年的项目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使用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承诺机制。知识产权各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当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申请单位或个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专项资金项目评审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公示、监督、投诉均在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予以告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增补。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