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解读材料

解读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实行柔性执法办法(试行)

访问量:

7月2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化营商环境实行柔性执法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一、制定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 《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

二、设立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南昌市委关于转作风优环境的意见》《南昌市2021“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方案》《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转作风优环境”活动年方案》的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和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作风转变,提高依法履职尽责能力,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在《南昌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先行先试的基础上,出台了该《办法》。

 三、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着眼服务和保障“六稳”“六保”工作大局,进一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 2021年本)》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出台了《办法》。《办法》有助于消除疫情影响,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有助于优化改进“包容审慎”监管模式,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容错支持”;有助于执法理念转变和监管方式的创新,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四、关键词诠释

柔性执法:指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基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灵活地采取行政建议、告诫、约谈、提示等行政指导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主动、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

行政建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在日常监管中为市场主体出主意、指方向,引导树立主体责任意识、质量安全意识、品牌维权意识、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主要适用于引导市场开办者规范生产经营、健全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障、过程控制等规章制度;促进完善广告审核、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建立台账及档案管理;督促履行“三包”、召回、质量承诺等主体责任义务,以及其他需要行政建议的内容。

行政提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职能,通过对群众举报投诉情况和日常监管、执法数据的分析,对易发违法违规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宣传、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降低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主要适用于对抽检产品信息、消费警示信息的发布和违法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改正违法的措施。

行政告诫: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但违法情节较轻、无严重后果、无主观故意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示,督促其改正。主要适用于无照经营时间较短、未亮照经营、轻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注册商标使用不规范、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取告诫措施的情形。

行政约谈:对未履行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电子商务等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或未尽“三包”义务的,存在严重市场监管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质量缺陷的,被投诉举报较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督促其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

行政回访:市场监管部门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后,按照行政执法监督的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了解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及建议的活动。

五、主要内容

一是切实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坚持教育指导为先,通过单独或者综合运用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方式,引导和促成行政相对人选择最小成本的行为方式实现自我纠错,体现执法手段多样式和调节方式的适度弹性,实现行政管理效果最大化。

二是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给予行政相对人容错纠错的空间,根据情节依法给予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法定审核程序,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三是落实免罚清单。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结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经法定审核程序,对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四是加强智能化动态管理。制定必要的柔性执法文书,加强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关联稿件

扫码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