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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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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3月20日,经省政府同意,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江西省税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措施》(赣市监注〔2020〕3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

个体工商户是我省市场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超过200余万户,它们在繁荣市场经济、扩大社会就业、方便群众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受此次新冠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都受到较大冲击。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部署要求,根据《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20条政策措施》(赣府发〔2020〕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抢时间保进度强弱项补缺口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20〕6号)和《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等文件精神,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若干措施》。3月18日《若干措施》经省政府同意,3月20日文件正式印发。《若干措施》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出了十五条符合我省实际的硬核举措,全面助力个体工商户顺利复工复产。

各地如何帮助个体工商户尽快有序复工复产?

一是各地要分类有序推动复工复产。习近平总书记在“2·23”重要讲话中,深刻分析当前疫情形势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就落实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为各地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若干措施》提出,全省各地要落实分区分级防控要求,根据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等级,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分业态差异化有序引导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对疫情期间坚持营业的超市、便利店,督促其进一步恢复到正常经营状态,未开业的积极推动有序开业。对于卫生条件好、带动性强的餐饮住宿企业,指导其分批次恢复营业,多采取“无接触配送”“顾客门店自提”等经营模式,避免交叉感染。着重推动临街的便利店、社区超市、果蔬店等尽快安全有序开业。涉及人员聚集的文化娱乐、教育培训等行业,应结合实际,适时明确复工复产时间。需要强调的是,符合各地复工复产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无需批准即可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二是各地要保障用工和物流需求。受疫情影响,人员未完全返岗,快递、物流运力未完全恢复等因素制约了个体工商户的复工复产。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加强分类指导和用工帮扶,提供精准用工保障服务,协调解决个体工商户用工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清单,引导其及时将缺工数量、缺工岗位信息、用工要求等报送给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的用工需求信息动态监测,及时发布缺工招聘信息。尽快完善灵活就业政策,促进快递等行业尽快复工复产,稳定快递末端网点,对社区、单位、公共场所的入口卡点,给予物流和快递区别待遇,保障物流畅通方便全民消费。发挥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作用,为线上线下个体工商户特别是生鲜类经营者提供供需对接信息资源服务。

个体工商户受疫情影响,贷款到期还款困难,可否延期还贷?具体如何操作?

《若干措施》指出,对于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属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继续给予财政贴息。该政策起止时间,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疫情结束或新的政策文件出台。具体操作流程:受疫情影响,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可向贷款放款银行提出申请展期还款;未能按时完成展期手续的,由本人向业务发生机构提出申请更正逾期记录。

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针对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个体工商户有些是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些是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他们能享受到减免社保费用的待遇吗?

对于那些有雇工的、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是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中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的。这些个体工商户可与中小微企业一样,自2020年2月起免征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雇主要继续代扣代缴雇工个人缴费,确保雇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逾期缴纳社保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月数。对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业务的,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逾期缴纳社保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后,在缴税方面能享受到优惠政策吗?

《若干措施》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6日印发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江西省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江西省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对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费用。《若干措施》还提出,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在疫情期间,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免检验检测和认证相关费用。

如何减轻个体工商户疫情期间的房租成本压力?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下发的《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增长减免租金政策的通知》(赣财资〔2020〕5号),明确承租企业包含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享受“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政策。该政策起止时间,从我省启动疫情一级响应之日起,至三个月内。政策申请时间截止于2020年6月30日。具体操作流程:个体工商户向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其审核批准;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国有企业根据其管理权限审核批准。《若干措施》还提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个体工商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关于个体工商户电、气价格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若干措施》明确要保障个体工商户的电气供应。2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对于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他们的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和《关于阶段性降低非居民用气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7号)相关政策执行。

在方便个体工商户进入市场方面,《指导意见》有哪些扶持措施?

《若干措施》提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为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提供“网上办、不见面、快递送”等审批服务,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疫情防控期间,各类证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1个月内办理。鼓励互联网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个体工商户在电子商务平台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办理登记。各地可对帮扶效果好的电子商务类平台企业予以财政资金支持。

《若干措施》还提出,对我省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各地要划定场所、延长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在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力度方面,《若干措施》有什么具体内容?

《若干措施》提出,各地要积极为个体工商户组织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申购渠道,将个体工商户纳入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必要的防护物资保障范围,满足基本防疫需求,督促个体工商户优先配备其一线工作人员;协助个体工商户做好与当地防控指挥部、小区物业的沟通协商,方便不属于确诊、疑似、无法排除、密切接触的集中收治集中隔离的“四类人员”的员工出入小区,允许外地返程人员在做好防护的情况下正常进出居住场所。

《若干措施》还提出,各地要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赣服通”等平台,及时受理个体工商户在复工复产中原材料、设备等物资交通运输(含省际交通)、人员返程、疫情防控等方面诉求,及时将诉求推送相关部门办理。充分发挥工商联、个私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协同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和诉讼支持,维护其合法权益。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个体工商户2019年度的年报截止时间由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如何保证《若干措施》落地落实?

《若干措施》重点提出,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属地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指导和扶持政策落实责任。同时,加大对有关政策的宣贯力度,充分运用新上线的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服务专栏”功能,鼓励引导帮助个体工商户及时获取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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