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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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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在南昌市价格监管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并经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保主体稳产业,切实抓好落实。要牢固树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以人性化、精细化监管,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让营商环境更温暖、更方便。

二、要优环境促发展,持续规范执法。实施免罚清单制度,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通过执法监督等形式,严格规范实施免罚清单制度,既要防止逐利式执法,滥施行政处罚,也要防止当罚不罚,确保过罚相当。

三、要稳预期强信心,广泛宣传造势。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适时发布免罚案例,提高惠企政策知晓率和认可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未来的预期和信心,让制度体现善意,用法治保障发展,促进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南昌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版)》同时停止执行。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价格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能够标明商品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引起消费者对价格的误解,未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没有违法所得,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2

未公布广告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经营者不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此类违法行为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并实行下列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一)价格制定(调整)审批制度;(二)成本资料、进销价格台账制度;(三)明码标价制度;(四)价格自查制度;(五)价格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

未建立和妥善保存有奖销售档案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未明显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获奖权益;主动改正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档案,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妥善保存两年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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