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访问量: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在南昌市计量、认证监管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计量法实施细则》《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清单。并经市市场监管局2022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要保主体稳产业,切实抓好落实。要牢固树立包容审慎的执法理念,以人性化、精细化监管,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让营商环境更温暖、更方便。

二、要优环境促发展,持续规范执法。实施免罚清单制度,是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通过执法监督等形式,严格规范实施免罚清单制度,既要防止逐利式执法,滥施行政处罚,也要防止当罚不罚,确保过罚相当。

三、要稳预期强信心,广泛宣传造势。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适时发布免罚案例,提高惠企政策知晓率和认可度,进一步增强企业对未来的预期和信心,让制度体现善意,用法治保障发展,促进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南昌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第二版)》同时停止执行。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计量、认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二条规定,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属出版物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

属于非强制性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

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未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或者不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

集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5

加油站经营者未使用计量器具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责令改正,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6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

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经营活动

初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没有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制造、修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8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9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10

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11

已通过认证而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12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

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认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被责令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期限为6个月,期间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印发《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认证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关联稿件

扫码浏览